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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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期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382人看过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受服务期约束

此处不同于竞业限制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另外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此之外,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的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首先要看双方的约定,以双方约定为准。如果双方对此没有约定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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