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7日|分类:私人律师 |431人看过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事先未经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对生育妇女一方可视为非婚生子女。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