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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成立吗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5日|分类:私人律师 |605人看过


不成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那么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不成立的。

  《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起实行的,在此之前的收养关系应该补办收养手续。如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收养法》相关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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