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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梓律师
执业资质:1430120**********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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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5日|分类:私人律师 |509人看过
(一)原告就被告
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
(二)经常居住地
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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