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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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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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前几天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1日|分类:私人律师 |267人看过

1、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无需提前通知。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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