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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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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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时工作人员应查明的事实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法律顾问 |398人看过

1、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2、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

  4、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

  5、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

  6、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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