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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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调解要点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5日|分类:私人律师 |423人看过

在旅游合同纠纷的调解中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将案件事实搞清:

  1.首先证明合同关系的成立,其次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

  2.应特别注意,旅游合同的举证有其方便的一面,比如游客们一般均携带照相机、录像机,可随时将合同履行的情况以音像材料的形式固定下来,结合事前发放的广告、说明、旅游合同书及其他旅游文件,证明履行情况。

  旅游合同纠纷多种多样,在调解时应分清类型,抓住重点,对症下药。下面分类列举几种常见旅游合同纠纷的凋解要点:

  1.格式合同效力纠纷。调解时应注意对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审查,免除旅行社责任、加重游客责任,排除游客主要权利的条款应为无效。

  2.因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调解时应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旅游开始前,游客要求变更由第三人参加旅游的,一般应予支持;因第三人参加旅游而增加的费用,一般应由第三人支付。如该第三人不符合参加旅游的条件或航空公司不允许变更旅客、重新办理签证可能延误团体旅游行程的,旅游业者可以拒绝该第三人参加。

  (2)游客在旅游结束以前,有任意解除权,但因此给旅行社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赔偿范围应当包括退票、退房的手续费、定金等;游客要求旅行社将其送回出发地的,一般应予支持,但费用应由游客承担。

  (3)旅游业者不能擅自转让旅游业务;旅行社因故不能成团时,经游客书面同意,可将已签约的游客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

  (4)因自然灾害、交通、军事管制等原因致合同履行不能的,旅游业者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因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旅游业者负担,不得向游客收取;但因变更而减少的费用,应退还给旅客。游客不同意此项变更的,可解除合同。

  (5)游客严重违约,旅游业者可解除合同,游客应赔偿旅游业者因此遭受的损失。

  3.游客在旅行中,因运输公司、饭店、宾馆的违约或侵权遭受损失的,可选择向旅游业者还是向上述第三人主张请求权。

  4.因旅游业者不完全履行义务致合同目的未实现的,游客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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