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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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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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8日|分类:私人律师 |302人看过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攀升。据有关部门统计,在离婚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起因于家庭暴力、婚外情、通奸、姘居、重婚等,在这些案件中的受害人往往在身心和财产方面遭受了严重的损害,特别是精神上的损害有时比财产上的损害产生更为严重的危害结果。我国  1980 年《婚姻法》(以下称旧婚姻法)对这些情况没有提供明确、有效的救济途径,侵权人也得不到应有的惩戒,2001 年 4 月 28  日颁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称《婚姻法》),规定了离婚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把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及到物质性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人格利益、特定的身份权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目前,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已经引起了国内许多学者的争论,很多以如何完善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出发点。在现时法律框架下,如何使受害人选择最佳途径得到补偿,以凸显司法的人文关怀,也是很值得研究的。本文拟通过对请求权基础方法的阐述,就有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界定、请求权竞合情况下请求权基础的选择等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对法官在离婚民事诉讼中准确地寻找和审查离婚精神损害的请求权基础,使原告方的请求权达到最大程度的满足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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