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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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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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生子的,另一方可获赔精神赔偿?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8日|分类:私人律师 |366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中“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禁止性规定;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倡导性规定。有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的精神造成了痛苦。应向无过错方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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