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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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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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8日|分类:私人律师 |218人看过


无论是民事法律或司法解释,都没有扩大精神损害赔偿(金钱赔偿)的适用范围。这是我国立法上的滞后,既不符合世界民法的发展趋势,也不利于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

  原则上适用于离婚的程序中,但过错方提出离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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