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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证过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2日|分类:法律顾问 |403人看过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自己立遗嘱除非自己的个人财产,并且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在立遗嘱时,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继承人继承遗产,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

  在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规定立遗嘱一定要进行公证,公民私下立的遗嘱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不过经过公证处公证的遗嘱在发生纠纷时不会产生争议。

  如果在私下立的遗嘱可以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进行见证,以避免争议。但是以下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同时,除了书面遗嘱之外,如果遗嘱人危急情况的,可以在两个见证人以上的情况下立口头遗嘱,但是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有能力立下书面遗嘱或者录音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这里值得一说的是,遗嘱人的遗嘱在财产处分中,只能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在遗嘱人去世后,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遗产,不被继承,属于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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