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债务免除是无因行为吗?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9日|分类:私人律师 |411人看过

1、债务免除是一种无因行为。债权人取消债务,不论是出于赠与、和解或任何其他原因,都不影响减债的效力。

  2、债务免除是一种无偿行为。这表明债权人已经不用债务人偿还欠款。

  3、债务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无需债务减免采取明确或隐含的口头或书面形式。例如,债权人口头或书面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不再需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明确免除。债权人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有债权减轻的后果。

  4、免责是处分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作出豁免声明的,必须具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豁免,除非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或者征得其法律代理人的同意,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5、债务免除可受条件或时限的限制。例如,债权人说只要债务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归还本金,就可以放弃利息。例如,捐赠人表示捐赠合同成立后,如果捐赠者的经济状况恶化,将不再履行捐赠合同。放弃有效期限,例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从下个月1日起不支付租金。例如,有终止期的合同,卖方通知买方,出售给买方的货物的20%折扣在月底结束。

  6、债务免除应通知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豁免第三方意味着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可以免除放弃债权的行为,并产生消除债务的法律后果。因此,债权人的豁免意味着它不能被撤回。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