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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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5日|分类:私人律师 |485人看过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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