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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刑事申诉时,刑事申诉主体的义务和要求是什么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344人看过

(1)必须按决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如案件未处理完毕,可以向正在办理的部门反映情况,不能进行复查程序;

再如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诉,超过这个法定时效申诉的就不一定能立案复查;

还有依照部门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申诉,不 以申诉为借口到司法机关无理缠诉或越级申诉。

(2)必须按决定的方式提出申诉。

申诉人应出具申诉书,并附原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

委托他人申诉的要有委托书等。

(3)不得因提出申诉而停止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4)必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申诉人不得以判决、裁定或决定不公受冤、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为由,滥用申诉权,无理取闹,妨碍公务,或诬告陷害他人,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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