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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571人看过

构成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被称为特别累犯。

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

确定其刑事责任,一般需要遵循以下标准:

(一)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二)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

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三)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1、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

2、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3、就是累犯也不适用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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