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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接有线电视信号导致广播设施受损 如何定性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 |170人看过举报


 【案情】

  冯某在某石材加工厂上班,因工厂没有安装有线电视,夜间无法收看电视,便想到盗接附近的有线电视光缆。某日,冯某爬到工厂门口的树上,采用剪刀钻光缆保护层、缝纫针斜戳光缆内芯等方法,刺戳经过树旁的有线电视光缆线,企图通过缝纫针搭着光纤偷接有线电视信号,结果造成有线电视光缆数根光纤被戳断,当地近2万户用户信号中断5小时之久,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其在用针戳光缆内芯时,说“不要将里面的东西戳坏,否则要坏事的。”于是斜着戳进光缆保护层。

  【分歧】

  对于本案中冯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冯某实施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持放任的心态,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冯某作为成年人,应该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光缆线路断裂,使电视信号中断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在意志特征上,仍决意实施,故发生电视信号中断的后果并不违背其意志,其心理态度是放任的故意,冯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冯某的行为在心理态度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其在用针戳光缆内芯时说“不要将里面的东西戳坏,否则要坏事的”,并且是斜着戳进光缆保护层的,在具体行为上表现出很有节制,这说明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通过自己有节制的行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不希望发生光纤断裂、信号中断后果的,冯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涉及的是犯罪构成中主观要件的法理问题,即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分。刑法理论上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而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两者共同点表现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有预见,而且均不具有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意愿。要正确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准确对冯某的行为进行定性,应从以下三点进行认定。

  一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认识。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虽然都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对可能性是否会转变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认识是不同的。持间接故意心态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其主观上的认识与最终发生危害的客观结果是一致的。

  而持过于自信过失心态的行为人虽然也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主观上认为,凭借他的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他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

  本案冯某就错误的认为,凭借自身的有节制的行为是不会导致光缆光纤断裂及用户信号中断的后果,其主观认识与最终发生的客观结果是矛盾的。

  二是行为人避免危害结果发生采取的客观行为。虽然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都不具有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意愿,但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同时也不具有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意愿,也就是说,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而且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基于一定的条件,如行为人自身具有的技术、经验、知识、客观行为等因素,而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因而实施该种行为。

  本案中,冯某基于一定条件在实施偷接行为时,以斜戳光缆线的方法来试图避免光缆线光纤断裂后果的发生,并且轻信自己的这一客观行为能够避免光缆线光纤戳断的后果发生。只不过事与愿违,危害结果最终还是发生了。

  三是行为人轻信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所依据的条件。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是以一定的条件为根据的,但这个条件并不限于有专业知识或者有从事这方面工作的实际经验。刑法理论认为,使行为人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利用自身能力避免危害结果,如一定的技术水平、丰富的工作经验、自身的行为等。本案所说的就是这一种;客观条件,即行为人借助行为时的客观情况用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性能良好的机器、某种自然力、一定的客观环境等;他人的条件,即他人的行为。

  总而言之,行为人赖以相信自身行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条件很多,而并非仅仅只有主观条件。当然,行为人凭借的上述条件判断自身行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发生,都是草率进行的且往往是错误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法律规定的危害结果,从而成立过失犯罪。

  冯某在实施偷接光缆线过程中,自认为凭借自己有节制的客观行为,可以避免光缆线光纤断裂的危害结果发生,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其主观心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间接故意。因此,冯某的行为应当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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