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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公司拖欠债务的情形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 |219人看过举报


现实社会中,有些公司因为资金不足需要向外借债,可是到了规定还款期限却不见欠债公司任何还债举动,这时显然是欠债公司在拖欠债务,那么欠债公司拖欠债务的情形有哪些?

一、欠债公司拖欠债务有哪些情形

在我国企业大量的国际拖欠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欠款时间很长,有的甚至长达四五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债务人的状况会发生各种变化,多数情况会越来越差,常常会出现如下情况:债务人公司转入其他行业、破产倒闭、原业主成立新公司继续经营等等。


二、公司清还欠款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清欠过程中要处理的两方面问题

一是实现债权,即应收款的回笼,这也是清欠的最终目的。

二是调查工作。当清欠工作不能一步到位,清欠工作只能分步进行,从协商回款的角度出发,以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权利为最终保障,完成下面的调查工作:

第一,确定落实债权,固定证据;

第二,调查债务人的资信及经营状况;

第三,调查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些是为实现债权做准备。

(二)法律人员对不良债权应当全程跟进

销售人员注重的是销售业绩,法务人员侧重的是风险防范、绝大多数企业销售部门的制度注重销售业绩与提成,对销售人员渎职造成的呆帐在制度中则可能只是一笔带过,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和重视,造成严重后果时往往责任不明,反给人一种本应该如此无可奈何的感觉,是公司不能把风险防范落实到具体的环节和具体员工的结果。而法务人员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防范观念,能够从小处着眼,从小处把关,尽可能的防止债权演变为呆帐。

进入清欠阶段,清欠工作最好是交由懂法律的人员来做,重点在于专业人员善于收集证据、有把待证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能力。开庭举证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举证不能则会承担败诉的风险。个别企业发货款项1000万元,只有发货单并没有收货人的签收单,接货人是否收到货物不能确认,应当起诉因证据不齐迟迟不能起诉,限自己于被动困境中,只能是延误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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