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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与事实不符如何申请复议?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2日|分类:行政复议 |356人看过


当事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事实不相符的,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重要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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