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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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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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贷界定方法的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9年10月09日|分类:私人律师 |272人看过


 商业银行在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予以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再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该数据库,以此确保对“首套自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认定。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对二套房做出了以下界定: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提供根据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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