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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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认定标准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5日|分类:人身损害 |492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 

1、客观上,行为人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2、主观上,行为人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恶意为标准,如果没有实际的恶意,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4、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影响,使受害人遭受社会评价降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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