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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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抚养费的情形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1日|分类:离婚 |449人看过

 一、离婚后抚养费可否中止

可以。

在离婚父母一方实际履行自己抚养子女的义务、给付子女抚养费时,应当根据经济能力对其抚养费的负担予以减少或者中止给付,而对有经济能力的另一方适当增加其负担的抚养费数额。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某些条件出现下,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少或者中止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所以说,离婚孩子抚养费中止给付是可以的,但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二、中止给付抚养费的情况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如果生活中发生一些变故,原先孩子抚养费支付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请求法院判决孩子抚养费中止给付,这个原夫妻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基础上是可以依据法定事由向法院起诉的。如果能够借助专业律师的帮助,在申请孩子抚养费中止给付的诉讼中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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