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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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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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承租公房,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315人看过


 根据相关婚姻法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如果存在下述情况,双方均有权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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