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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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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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问题之探讨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399人看过


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 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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