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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与“死缓”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0日|分类:死刑辩护 |521人看过


缓刑与“死缓”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适用的前提不同。适用缓刑是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为前提的,适用死缓则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但不需立即执行为前提。

(2)执行的方法不同。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对于被宣告死缓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强迫劳动改造

(3)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限,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缓的法定考验期限为2年。

(4)法律后果不同。缓刑是根据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的不同表现,或不执行原判刑罚,或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缓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分子在缓期2年执行期间的表现,或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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