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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被抓可以免除处罚吗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590人看过


卖淫一直是社会上不断打击却又不断滋生的违反相关治安管理的行为,被大家称为性都的东莞,卖淫事件被抓举不胜数,可是还是有很多人做触犯法律的事。那么,卖淫被抓可以免除处罚吗?

卖淫的定义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卖淫的认定标准

1、原来是否认识。分开审讯,比如:对方的姓氏小名工作单位家庭成员。证明人。

2、有无现金、物品、与性的交易行为。

3、这一般都是举报的。或者是大检查碰到的。很容易判断的。

卖淫嫖娼的处罚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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