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就业面试询问是否有犯罪前科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1038人看过

在就业面试中,用人单位向求职者询问是否有犯罪前科,行吗?

认为用人单位此举并不合适。

虽然目前,我国某些特定行业把“无犯罪记录证明”作为职业限制要求,如《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律师法》第七条规定:“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申请人,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但是即使劳动者有犯罪前科,也应当同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就业和劳动的权利。其次将犯罪前科作为就业的门槛,不仅不利于社会失足人员的挽救、帮教、重新融入社会,更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摘自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