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就业面试中,用人单位向求职者询问是否有犯罪前科,行吗?
认为用人单位此举并不合适。
虽然目前,我国某些特定行业把“无犯罪记录证明”作为职业限制要求,如《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律师法》第七条规定:“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申请人,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但是即使劳动者有犯罪前科,也应当同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就业和劳动的权利。其次将犯罪前科作为就业的门槛,不仅不利于社会失足人员的挽救、帮教、重新融入社会,更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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