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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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464人看过


1、危害的来源不同

针对对于人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可以适用,但对于自然的灾害来讲只能适用的是紧急避险。

2、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行,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只能是与危险的发生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

3、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但正当防卫并无此项要求。

4、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比如无限防卫权,哪怕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超过了必要限度仍然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超过的话则构成了避险过当。

5、对主体的限定不同

正当防卫对防卫人无特殊要求,而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例如军人、医生、护士、消防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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