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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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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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父母婚姻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316人看过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尊重父母婚姻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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