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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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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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1日|分类:继承 |349人看过


第二十四条 继承遗产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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