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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订立有哪些条件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7日|分类:继承 |336人看过


《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 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此可知,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如下:
  1、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2、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
  3、订立口头遗嘱后,遗嘱人的危急情况一直到其去世都没有解除。
  此外,订立口头遗嘱的见证人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不能是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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