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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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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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450人看过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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