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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在借据上签名的效力认定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297人看过举报


案例简介:女友在借据上签名
2017年5月,陈某向王某借到人民币97万元,出具借据后便一直不知所踪,2018年2月借款到期后,无奈之下的王某找到了陈某的女友李某,李某在借据上补记了“借条债务属实,该债务我愿承担”的内容。后王某向李某催要借款时遭到拒绝。王某后将陈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法院判决:与男友共负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认为自己虽然签了字,但不应承担陈某的债务,显然未能正确认识其在借据上签字承诺承担债务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加入的债务承担的行为人进行身份的限制,即使不是夫妻仅为恋人,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名捺印,或者补记愿意承担债务等内容,都要承担还款责任。李某主动在借据上签字承诺愿意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其行为符合加入的债务承担的要件和特征,其身份相当于共同借款人,最终判决李某和陈某共同偿还王某借款97万元。
律师说法:女友在借据上签名,是否需要与男友共负还款义务
通常情况下,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存在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和见证人,不同的身份决定了承担责任的不同。本案中,李某主动在借据上签字承诺愿意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其行为符合加入的债务承担的要件和特征,其身份相当于共同借款人。加入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李某补记的内容没有免除陈某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陈某的债务不能免除,李某应与男友陈某共同承担对王某债务的清偿责任。另外,李某认为“结婚了就有义务为配偶偿债”,也是对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误读。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并不是婚内发生的所有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并非只要结婚了就有义务为配偶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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