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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都放弃抚养权 子女应由谁抚养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4日|分类:离婚 |471人看过

导读:孩子的抚养权是法律强制规定的,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任何人不得放弃孩子的监护权,请看下文案例。


案例简介:父母双方都放弃抚养权  子女应由谁抚养

贝贝的爸爸妈妈——杜先生和李女士于2003年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一直不太好,经常因琐事争吵。从今年3月开始,李女士便离开杜先生在外居住。为此,杜先生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他与李女士离婚,贝贝由李女士抚养,他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对此,李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说贝贝应由杜先生抚养,因为她现在没有固定的住房,一直在租房居住,没有条件和能力抚养孩子。且孩子出生后一直与杜先生及其爷爷、奶奶生活,孩子由杜先生抚养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她每月会给付抚养费300元,并会时常回来探望孩子。

法院判决:按照子女的意愿判决

为进一步了解孩子的情况,本案承办法官来到了贝贝所在的村子里进行调查。顺义法院在经过开庭、调查等程序后,最终作出了一审判决。准许杜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双方婚生子贝贝由杜先生抚养,李女士自判决生效之当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贝贝年满18周岁时止。

律师说法: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都有法律强制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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