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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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商发布的宣传广告与实际不符是否要承担责任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9日|分类:广告宣传 |524人看过


(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

(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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