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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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清偿程序可否行使别除权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412人看过


为了能够是别除权人不受清算人的干涉和影响顺利行使权力,更好的实现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个人清偿标的物与全体债权人集体清偿的破产财产明确划分,集体清偿程序不适用于别除权的行使。

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中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按照这一规定,别除权标的物虽然也是破产人的财产,并且可能在破产宣告后为清算人的接管,但为了实现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需要将别除权标的物与破产财产区分开来。这种区分的用意,在于将用于别除权人个别清偿的标的物与用于全体债权人集体清偿的破产财产之间划出一道界线,使别除权人能够不受清算人的任何干涉而顺利地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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