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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有何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如何处理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7日|分类:取保候审 |441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

  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每一个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都必须履行的义务。法定义务包括: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所谓酌定义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和被取保候审人的具体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履行的义务。酌定义务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

  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办案机关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具体情况等,有针对性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的一项或多项酌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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