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网

捍卫律师的执业道德,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IP属地:湖北

郭庆梓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21274525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司破产的清偿顺序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223人看过举报


一、公司破产的清偿顺序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公司破产清偿比例是多少

  1、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这个“分配比例”是指“剩余的破产财产”和同一顺序的众多破产债权各自与剩余的破产财产的比值。

  2、根据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一顺序);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二顺序);

  (3)普通破产债权(第三顺序)。

  在计算第一顺序的债权分配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公司破产有什么后果

  1、对破产企业有关人员的效力。自人民法院受理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一般职工的效力,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职工原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职工成为失业人员,有权依据的规定,优先获得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后重新自主就业。

  3、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管理人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管理人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21274525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529368

  • 昨日访问量

    257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郭庆梓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