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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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8个子女养老成难题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422人看过

案情回顾:

李某与应某婚后生育四子四女,现均已成家。李某与应某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1995年因赡养问题李某、应某曾与被告小龙订立了赡养协议。多年来,被告小龙未按赡养协议履行全部义务,李某与应某认为每个子女都负有赡养义务,被告小龙应负担二位的生活费、医疗费用的八分之一,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小龙应对二原告尽赡养义务,被告小龙应负担二原告医疗费用的八分之一;被告王龙应对二原告尽护理义务,护理天数按一年的八分之一计算,若不尽护理义务,本院酌情确定二原告护理费按日20元计算由被告小龙支付。

律师说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你养我小,我养你老。小龙有义务赡养自己的父母,对于年事已高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是要受道德的指责,本案法院的判决公平、合理。

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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