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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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维权需及时 诉讼时效要注意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2010人看过


导读:在前篇文章我们提到,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要求十倍赔偿。但是我们依然能看到许多人的权利无法主张,究其原因没有及时维权,超过诉讼时效。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进行解析。

案例简介:买到不达标产品起争执,诉讼时效成关键

小王于2015年10月25日、2015年11月15日、2016年5月3日分三次在谢谢美食公司旗下的武汉市超福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处购买了19盒“药膳堂”牌猴头菇酥性饼干(720g装),每盒单价102元,共计1,938元。该19盒“药膳堂”牌猴头菇酥性饼干产品标签中“猴头菇”三字的字号明显大于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酥性饼干”四字的字号,使人难以辨别;并且在“猴头菇”三字的下面有类似猴头菇的图片,更加深了小王的错误认识。小王认为谢谢美食公司旗下的武汉市超福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销售的“药膳堂”牌猴头菇酥性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遂小王与2017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相关事项双方均无争议,但谢谢美食提出小王所提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双方就此展开了激烈争执。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上述案情属实,法院认为原告所提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遂判决如下:谢谢美食公司旗下的武汉市超福超市有限公司还原告小王购物款1,93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谢谢美食公司旗下的武汉市超福超市有限公司向原告小王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9,38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小王所提之诉讼请求未过诉讼时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所提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小王于2017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购买产品时间分别为2015年10月25日、2015年11月15日、2016年5月3日,均已过诉讼时效。但是告并非认为诉争食品系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而是认为诉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时效为两年,因此法院院认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为两年,原告起诉的行为尚在诉讼时效内,故对被告的此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以上为食品维权诉讼时效问题的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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