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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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能否随意辞退员工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392人看过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为避免有些企业滥用试用期,我国《劳动合同法》将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分别做了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除应具备上述法定辞退劳动者的情形外,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辞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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