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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不能绕过人大定税权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8年08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 |331人看过举报


延续近21年的车船使用税即将停止征收,取而代之的是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车船税。车船税缴纳税额上限将平均提高一倍左右,并随交强险一同由保险机构代为收缴。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则将免交车船税。不少媒体因此都使用了“数亿骑车人将不再为自行车交税”的大幅标题来报道车船税的最新变化。

  当然,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只是在文本上正式放弃了实践中早已被放弃了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车船税。没听说这之前有哪个自行车主或电动自行车主在每个纳税年度里都向税务部门依法缴纳了车船税的,也没听说过哪个税务机关因为有自行车主或电动自行车主拒缴车船税而采取过任何执法行动。如此奇怪的一个税种——全体纳税人都在逃税,而税务机关也都在纵容逃税——竟然还存续了近21年?这个既不合理,也不可实施的税现在终于被“免征”了,又如何能称之为“善政”,如何能褒扬为“惠民”呢?

  形同虚设的自行车车船税之所以被“免征”,而不是被“废止”,大抵是因为这个税种征缴难度大,而波及面也广,所以本来应该“征”,但现在基于实际情况不得不予以“免”征。但问题正在于,为什么要对自行车征税?进而我们还要继续追问,为什么要对车船征税?车船税有何具体的法律依据?

  依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在这一税种上有了四个变化,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成了“车船税”;原来的财产与行为税变成了单纯的财产税;税额标准在上限上平均提高了1倍左右;还调整了减免税范围,如自行车等免税。这其中,关键的变化还在第二项上,即原来针对“车船使用”的行为税变成了针对“车船”这一物件的财产税。

  财产税虽然是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普遍采用的一类税种,但征收的对象多限于土地、房产与矿产资源等。显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应纳入征收“财产税”的范围。对某一类财产征税,首先必须具备合理的理由。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绝大多数生活用品,如锅碗瓢盆油盐酱醋都是财产,却并不征收财产税。为什么车船却征收,是因为车船的价值通常较大吗?现在一辆经济型轿车在价格上与一台大屏幕的液晶彩电相当,甚至价格还不如一些奢侈的皮具。这个理由显然不成立。是因为车船可以用做经营吗?那就应该去征经营税,或者至少也应对私家车船予以免征。这个理由同样不成立。究竟为什么要对车船征收财产税呢?

  《车船税暂行条例》并没有给出这个答案,其第一条就开门见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只有强制,没有理由。与别的法律法规不同的是,《条例》甚至没有给出立法依据。短短的13个条文,竟然没有惯常的“依据XX法,制定本条例”。

  这应该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只是在文本上证实了“车船税”确实没有法律依据。我国虽未确立“税收法定”原则,但《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此处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而不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对于税而言,如果不由法律来明文规定,至少也应由法律明确授权,国务院才能依法定税。遗憾的是,《车船税暂行条例》不仅没有任何上位法的授权,甚至连听证会都没有举行,就大幅提高了税率。

  法谚云,“税收是代议制之母”。人大作为中国的民意机关,手持确定税种与税率的大权,这种权力不可轻易让渡,更不能被行政权任意吞噬。没有对行政机关随意征税或收费的法律限制,也就不会有《物权法》所期待的“恒产与恒心”。在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保护上,行政法比民法如果不更重要,至少也同等重要。《物权法》之后,财产权保护仍然任道重远。“税收非法定”的普遍存在,伤害了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属性,更伤害了最广大的民意。人大必须将税收的确定权牢牢握在自己手里,公民才能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稳稳地留在自己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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