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要得到清收,有充分的证据是至关重要。证据主要靠当事人提供,所以一定要设立、收集、保存好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的证据。有关证据大致包括:
(1)能够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主要是合同,合同的变更也应有相应的证据。
(2)能够证明我方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如对方提货的手续。
(3)对方未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对方出具或认可的欠条、还款计划、对账单等。
(4)对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即违约的证据,如因对方提供产品的技术问题,我方已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对方的证据,标的物的检验报告,对方承认质量问题等证据。
(5)债权债务关系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
从形式上讲,书证与其他形式的证据相比,在民事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原始书证证明力较强,所以经济交往中,为避免空口无凭,应立字为据。必要时还可请公证机关公证,第三方出具检验报告等。
从内容和数量上讲,证据应充分,即能够构成认定案件事实的足够依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具体讲,证据的解释应具有唯一性,而不应有多种解释,即结论是唯一的。若干证据应能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相互审查,构成相互配合,有内在联系的证据体系。证据还应具有严密性、不可抵赖性,不给对方留有挑出瑕疵或漏洞的机会和可能,足以否定或排除对方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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