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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梓律师
执业资质:1430120**********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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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252人看过
1、发行公司债的一般条件:
(1)发行主体;
(2)发行公司的净资产额;
(3)发行公司的累计债券总额;
(4)发行公司的盈利能力;
(5)所筹资金的投向;
(6)债券的利率水平;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发行公司债的禁止性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金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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