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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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下车后被撞是否属于“三责险”的理赔范围?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7日|分类:交通事故 |2012人看过

  案例:

    王女士驾车带朋友刘某等人到郊外游玩,到达目的地后刘某等人先下车,王女士在停车时,由于操作不当,错将油门当刹车,将刘某撞伤,导致小腿骨折,花费医疗费用二万多元。王女士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十万元的“三责险”,发生事故后王女士和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但保险公司称,刘某系搭乘王女士车的人,不属于“三责险”的理赔范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刘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责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并缴纳了保费,保险合同合法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机动车保险条款和保险单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包括医疗费在内的损失共计七万余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车上乘客下车后被撞,能否认定为保险理赔中的“第三者”,从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那么,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呢。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因保险车辆意外事故致使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第三人,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由此可见,所谓的第三者,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第三者处于保险车辆下,而不是驾驶或者搭乘该车的人。本案中,刘某在搭乘王某车辆前往郊外的过程中,属于车上乘客,但其到达目的地后,刘某下车,其身份就发生了改变,而不再是车上乘客。因此,刘某被撞,理应在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之内。

    王女士已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保险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理应对刘某的损失,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律师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的乘客显然不属于第三者责任的赔偿范围,而一旦乘客离开乘坐车辆后发生的伤亡事故,下车的乘客应当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适用范围,保险公司并不能因此而免责。在此也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一定要让乘客安全下车后,再启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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