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买房“定金”与“订金”是一回事吗?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7日|分类:抵押担保 |337人看过

  

 2013年4月,甲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期房一套,房屋总价款80万元,甲签订合同当日交订金6万元。乙公司为甲开具的收据上写明“今收到甲购房订金6万元”。双方约定签约后10日内甲交付首付款。签约后第三日,因为情况发生变化,甲申请不到银行贷款,于是甲通知乙公司取消购房计划,要求乙公司退还订金,遭到乙公司拒绝。于是甲将乙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返还订金。乙公司则辩称,甲交纳的是“定金”,甲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乙公司为甲开具的收据上写明该款项系“订金”,不属于《合同法》中的“定金”,因此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于是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一般而言,“订金”是一种预付款,是可以要求退还的,除非双方签订的合同另有规定。开发商一般应在签约后将“订金”及时退还或者抵充房款;而“定金”是一种合同的保证金,如果买方违约,则卖方不退还定金,如果卖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购房者在买房时一定要看清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以免因一字之差,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摘自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