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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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行为模式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3日|分类:知识产权 |395人看过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规定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即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复印、取走等秘密方式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利诱,即以金钱、美色、高级工作岗位或者其他好处引诱知悉商业秘密的人泄露商业秘密。在实践中,必须正确区分这种“利诱”与正当的人才流动。

胁迫,即以生命、健康、名誉等威胁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迫使其披露商业秘密或交出有关商业秘密的文件或其他载体。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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