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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共有财产为名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1日|分类:房产纠纷 |366人看过

自从2016年3月份出台房地产新政,各地的房价开启了新一轮的大涨。笔者所在的石家庄市二手房市场就甚为活跃。由于房价上涨太快,导致二手房买卖纠纷暴增。在五花八门的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中,有部分的当事人主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而在主张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案件中,又有很大的一部分当事人是以出卖房屋系共有财产为名主张无效。那么,这种理由能够成为主张合同无效的合法理由吗?

    案例:

    王某与周某于2016年7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购买周某位于某区的的房屋一套。王某支付定金后,由于房价上涨太快,当晚便有人称加价10万购买周某的房屋,在利益的驱驶下,周某便想单方撕毁与王某的合同。周某主张该房屋系其与妻子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不同意卖房,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周某答辩称:签合同时我并未告知张某,因房屋属于我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属于擅自处分财产,损害了第三人的权益。法院判决王某与周某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那么,周某的说法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以上规定,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购买,并支付合理对价,而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主张买卖合同因没有征求其意见而无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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