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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篡改病历被判高额赔偿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5日|分类:医疗纠纷 |412人看过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由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进行专业认定,而进行技术鉴定的基础就是真实完整的病历资料,故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一旦发生上述行为,造成无法鉴定的,法院将根据证据规则让过错方来承担不利后果。

案情简介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13年7月产妇华某因阴道试产失败后改为剖宫产,最终新生儿因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肺出血等存活了不到一周而死亡,由此引起了医疗损害纠纷。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患方发现医院提供的《胎心监测报告单》上面有明显的涂改痕迹,具体的时间由2:00涂改为5:00,法院委托鉴定后,鉴定机构认为医患双方当事人对病史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较大争议,鉴于以上客观因素,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给予退函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病历是医疗过错鉴定的主要依据,医疗机构对病历进行涂改使其丧失真实性,导致鉴定机构无法进行客观的专业判断,应视为医院举证不能。最终法院判决医方承担该起医疗损害案件的全部责任,赔偿原告因新生儿死亡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5万元。


一审判决后医院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原判。


律师评析

胎心监测是对胎儿在宫内情况进行的监测,是正确评估胎儿宫内的状况的主要检测手段,以推测胎儿在宫内有无缺氧。

因此《胎心监测报告单》上被涂改的具体时间显得至关重要,这直接关系到华某是否有剖宫产的手术指征。但由于上述病历被涂改而无法判断真实的报告时间,导致无法认定过错责任,其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史资料”的情形,因此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病史资料是查明本案医疗损害纠纷的案件及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基础,鉴于医院提供的病历真实性、合法性存疑,致使本案无法鉴定,从而无法认定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判决医院支付85万元的高额赔偿。
因此,病史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一旦发生上述行为,造成无法鉴定的,将由造成这种情况的一方来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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