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借贷双方另行约定利息,担保人不知情不担责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373人看过


借贷双方在担保人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在借条上加上利息的约定,担保人对借款利息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谢某华、王某珠偿还原告李某生借款200000元及利息49866元,担保人文某根对上述款项当中的1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4年12月1日,被告谢某华、王某珠夫妇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20万元。当日,原告李某生通过其妻的银行账户向被告谢某华转款20万元。转款后,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李某生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今借人:谢某华、王某珠,2014.12.1,担保人:文某根”。此后,原告李某生与被告谢某华、王某珠就利息一事进行了协商,被告谢某华在借条上载明了:“年利6万,按季度付”。自2015年2月起至2016年8月,被告谢某华陆续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10万元。此后,被告谢某华、王某珠未再还款。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问还款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生与被告谢某华、王某珠在被告文某根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况下,对借款另行约定了利息,属于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故对于加重的债务即借款利息,被告文某根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当中,被告谢某华陆续还款10万元,该款对于其与原告间应认定为按约归还利息,对于被告文某根而言应为归还借款,剩余债务为10万元。因此,被告文某根还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为10万。

  本文摘自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