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产权人要求腾退房屋 于法有据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6日|分类:房产纠纷 |642人看过

导读:导读:房屋腾退是指是指房屋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害时,有权请求加害人或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要求加害人搬出房屋,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的措施。

案情

张女士的父亲生前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承租公房,该房屋一直由张女士的父亲和张女士的继母以及张女士三人共同居住。1985年张女士的父亲将该房屋的承租权人改为张女士。1990年张女士的父亲去世,1992年该房屋发生拆迁,张女士作为被拆迁人获得一套商品房,该房屋由张女士和其继母共同居住。2000年张女士结婚用房,与其继母协商腾退房屋,由张女士一次性给付其继母经济补偿金,遭到张女士的继母的拒绝。张女士起诉到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其继母腾退该房屋。张女士的继母认为该房屋原承租人是张女士的父亲,与其是夫妻关系,其对该房屋有共同居住权,故其拒绝腾退房屋。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张女士是否有权要求其继母腾退房屋呢?

魏律师意见:法律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

本案中,张女士依据拆迁政策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在没有充分证据推翻涉案房屋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被认定为张女士,张女士要求其继母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该得到支持。最终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女士的继母于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将涉案房屋腾退给原告张女士。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